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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立法鼓励汽车租赁行业发展

信息来源:Eooioo.com   时间: 2013-12-02  浏览次数:655

    福建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7日在福州开幕,《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三审。三审稿增加条款来鼓励汽车租赁行业发展。

    省人大法制委介绍说,有关部门和企业反映,我省汽车租赁企业规模不大,自有车辆20部以上的企业所占比例低,应当考虑降低准入条件,三审稿放宽了汽车租赁的经营许可条件,把“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自有二十辆以上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车辆”中的“二十辆”修改成“十辆”。

    此外,有委员提出,汽车租赁一方面要降低行业准入门槛,另一方面应当鼓励企业规模化发展、对规模大、管理好、信誉高的汽车租赁企业应给予更多支持。为此,三审稿增加条款:鼓励汽车租赁经营者规模化、网络化发展,自有车辆300辆以上的汽车租赁经营者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的,报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记者发现,三审稿还修改了有关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方面的条款,明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公共交通发展规划,严格按照规划要求落实公共汽车客运经营基地设施配建标准,设置公共汽车专用道、港湾式停靠站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在城市规划、用地保障、设施建设、道路通行、财政投入等方面支持公共汽车客运优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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