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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租赁经营者不得向承租人提供驾驶服务

信息来源:Eooioo.com   时间: 2013-12-11  浏览次数:696

    记者10日从市运管局获悉,从明年起施行的《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简称《条例》),首次出现了有关汽车租赁经营的内容,并明确规定了我市汽车租赁行业的准入“门槛”。

    市运管局负责人介绍,这一准入“门槛”包括:从事小型客车租赁经营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有20辆以上符合国家标准并经检测合格的小型客车;租赁车辆保险手续齐备;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停车场地;有相应的业务、管理人员;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等。

    汽车租赁企业能否向车辆承租人提供驾驶员服务,一直存有争议。不过在租车交易中,汽车租赁公司向承租人提供驾驶服务一直“明码实价”操作着。

    对此,《条例》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不得向承租人提供驾驶服务;不得沿途揽租;不得向承租人提供租赁车辆用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不得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凡违反上述规定的汽车租赁经营者,将被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将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将被吊销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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