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胜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公诉案件,被告人霍某某犯诈骗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4年零3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2018年6月至10月期间,达旗籍被告人霍某某以租赁汽车自己使用或供单位使用为由从鄂尔多斯市的3家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分别租赁小型汽车5辆,在支付一定租金后将车辆抵押给他人,抵押款用于自己偿还债务和个人消费。被告人霍某某共实施诈骗3起,诈骗数额合计价值25388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霍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霍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受害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霍某某多次实施诈骗,酌情从重处罚。故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鄂尔多斯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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