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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租赁行业协会:汽车融资租赁不得出现“贷款”等表述

信息来源:Eooioo.com   时间: 2019-06-16  浏览次数:177

目前,随着社会资本大量涌入汽车租赁行业,汽车金融的多元化竞争格局已初步形成,与此同时,与汽车租赁相关的投诉纠纷也开始增多。对此,5月24日,上海市租赁行业协会发布《汽车融资租赁业务自律公约》(下简称“自律公约”)。

“自律公约”要求,协会各成员单位,依法合规经营,不得从事信用贷款、抵押贷款等非融资租赁性业务,杜绝在融资租赁合同、产品宣传资料、APP平台等出现“贷”、“贷款”等带有误导性质的语言表述。进一步加强客户准入管理,不得向在校学生等缺乏必要偿付能力的客户群体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坚持合法、公平地开展业务,融资租赁合同、抵押合同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内不得有显失公平的条款内容。严守商业道德,不得利用任何手段干预或影响汽车融资租赁行业市场竞争秩序,合理、合法、合规收取费用,收费金额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监管标准。

上海市租赁行业协会:汽车融资租赁不得出现“贷款”等表述

“自律公约”还强调,客户逾期后协会会员单位应依法合规催收,禁止辱骂、威胁客户,冒充司法人员恐吓客户,编造虚假信息损害客户名誉。对业务开展过程中获取的客户个人信息应严格保密,严禁故意展示、泄露、买卖客户个人信息。客户逾期后应进行合理催告,所采取的各项处置措施应当有充分的法律及合同依据并切实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采取暴力手段或其他危害客户人身安全、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不得收取畸高处置费用。

据悉,本公约由上海市租赁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公约遵守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若会员单位违反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视不同情况给予内部通报、取消会员资格、通报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监管部门的处理。

公开信息显示,上海市租赁行业协会成立于一九九九年四月,政府业务主管单位为上海市商务委,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等规定,由本市租赁行业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相关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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