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汽车消费持续升温,渐趋多元化的汽车销售模式,让消费者购车时有了更多选择。
然而,个别不法分子打着汽车租赁的幌子,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从事非法集资活动。小编提醒大家对此应认真鉴别,谨防上当受骗。
案例
2013年5月,曹某等人在哈尔滨市成立某汽车租赁公司,该公司对外宣称经营合法租车业务,投资者只要在公司陪同下购买一辆汽车,以公司名义上牌,并登记在公司名下,投资者支付汽车全款后即可获得车辆所有权。
曹某向投资者承诺,由公司负责车辆的租赁业务,合同期三年,每月支付车价3%左右的租金。三年期满后,车辆会被公司按照市场价格回收。相比当时的各种理财产品,该投资项目利润十分可观,吸引了不少投资者。
截至案发,已有140余名投资者参与其中,曹某非法吸收资金2000余万元。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曹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万元。
解析
法院审理认为,曹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其行为扰乱金融秩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汽车租赁领域的非法集资主要有三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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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转租车辆套取押金。不法分子以汽车租赁的名义要求投资者出资购买汽车,承诺支付给投资者高额利息,再把购得的汽车租赁给使用者,以此套取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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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以代购车辆为名非法集资。不法分子以代购车辆用于租赁业务为名,以高额租金为诱饵,吸收投资人的购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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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会员年租形式。不法分子要求客户每年缴纳一定数额会费成为会员,享受无租金租车优惠,吸收客户的会员费。这些以车换“投资”的行为,对投资者来说存在着巨大风险。
提醒
我们提醒大家,虽然各种非法集资行为花样翻新,但大多以高额回报作为诱饵,消费者一旦遇到企业有吸纳资金行为,一定要深入了解投资项目的真实性,既要考察有关企业是否合法,也要分析其承诺的高额回报是否合理、其吸收资金行为是否符合金融管理的法律规定等,切勿盲目相信所谓的快速致富项目,以防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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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宋宁 于洋 王春颖